交易所要“敢于亮剑”先需“有剑可亮”

日期:2017/4/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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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交易所要“敢于亮剑”先需“有剑可亮”

  

为什么在加强监管上做了大量工作的交易所不能做到“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呢?根源在于,交易所的剑,威慑力度并不够。

4月15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出席深交所2017年会员大会并致辞。在致辞中,刘士余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的功能定位,强调交易所必须依法主动行使全方位监管职能,包括对公司上市、退市和并购重组的实质性监管,并表示这不是交易所职能的越位,而是交易所依法履职的到位。为此,刘士余希望交易所方面要敢于亮剑,捍卫法定监管权威,运用自身规则的灵活性,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我国股市交易所的定位与境外有很大不同。在境外,有的交易所甚至采取公司制,交易所本身是可以上市的。但国内的沪深交易所属于“政府编制”,需要承担某些政府功能。比如,交易所不只是股票上市与交易的地方,同时还是资本市场重要的监管主体。

实际上,从交易所最近几年的表现看,交易所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也确实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加强对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有时一周的调查就达到百余次,涉及的股票多达百余只,证券账户更是多达数百个。

据4月14日有关媒体报道,2016年下半年至今,上交所实施书面警示1200余次;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账户,暂停交易账户近百个;此外,还先后约谈了8家会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客户交易行为责任。由于中小板、创业板更是“事故多发地段”,深交所在监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较之上交所来说,自然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不过,尽管交易所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交易所在监管方面的“豆腐形象”却是人人皆知。交易所的监管让人感受不到它的力量,更难震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主体。这就难怪刘士余主席希望交易所方面要解放思想,敢于亮剑。

但问题是,为什么在加强监管上做了大量工作的交易所不敢亮剑,不能做到“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呢?

究其根源,在于交易所方面的剑,威慑力度并不够。就交易所的监管权限来说,无非是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出具监管函、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取消资格、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等。但这些权限很多都是无力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厚脸皮”的当事人来说,根本就没把这些处分放在眼里。

所以,我们看到一个现象,面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尽管沪深交易所的“关注函”、“问询函”一封接着一封,但几乎没有一家公司因此修改“高送转”方案。直至4月8日,刘士余主席一开炮,上市公司就纷纷修改方案了。这就是很现实也很真实的市场行为。

所以,要让交易所敢于亮剑,就必须让交易所有剑可亮,亮剑可行。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是证监会的处罚权力下放。除了大案要案归证监会管辖之外,可将一些金额不大的案件交由交易所来查处。

二是尽快建立刘士余主席提出的“红黑榜”制度。凡是受到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则记入黑榜一次,凡连续两次上“黑榜”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要股东减持等都将受到影响。如果公司高管三次上“黑榜”,则直接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如此一来,交易所自然就“有剑可亮”了,“敢于亮剑”才能成为现实。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责编:WE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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