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硬措施 让低保在阳光下精准运行

日期:2018/11/1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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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云南出台硬措施 让低保在阳光下精准运行

  

 (程浩)56名干部职工中,有40名领导、干部职工及亲属违规享受城乡低保。还记得去年11月,云南省对外公布的这起“陇川县民政局‘靠山吃山’塌方式违纪违规案”吗?10月31日下午,在云南省民政厅召开的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厅党组书记、厅长孙青友再次提及此案,目的很明确:以此为警醒,让低保在阳光下运行。

   在孙青友看来,近年来,低保政策对促进云南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必须看到,城乡低保制度在规范管理、高效运行、公开透明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地区对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操作过程不规范,“人情保”“关系保”和贪污侵占、截留挪用低保金等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区还存在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困难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城乡低保应保尽保、精准施保就会受到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就会受到损害。”孙青友说。

   在此情况下,云南省高度重视低保政策的兜底保障作用,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专题研究,要求坚守应保尽保、精准施保工作底线,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兜底保障作用。

   今年10月,云南省民政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 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旨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打造阳光低保,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确保低保这项惠民政策在云南省精准有效落实。

《规定》共七条,已于出台之日起执行,其包含五个方面的要求和特点。

行政手段、技术手段相结合 审核审批程序更严格

   《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压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主体责任,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主体责任。

  采取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在传统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基础上,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通过去年3月上线的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其家庭经济状况,从源头上把好对象认定关。

   同时,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制度,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确保动态下的对象精准,把严实程序的要求贯穿到低保工作全过程,坚持“严进、严出”,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

限期办理、及时答复 经办服务更高效

   《规定》要求,要切实提高低保审核审批效率,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对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都要限期办理,无论是否通过审批都要及时答复申请人或委托人。动态复核后确实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应取消低保待遇的,需要及时书面通知本人。

2018年底前,云南省城乡低保金均要做到按月社会化打卡发放,让困难群众及时、清楚、明白的得到救助。

互联网+监督 低保工作更公开、透明

   《规定》要求,要严格落实好低保审核审批环节的张榜公示和长期公示,推广运用“互联网+监督”,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要求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务公开网公开低保对象姓名、居住村(居)委会、享受低保金数额等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

   对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由县级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并进行系统标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各类“关系保”“人情保”问题。

发现一处查处一处 整治措施更严厉

   今年5月起,云南省民政厅印发《云南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建立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加大通报问责力度,部署从2018年5月底至2020年底的三年时间,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严厉惩治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

   同时,坚持“零容忍”态度,对胆敢向低保资金伸手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同时,在金色热线、信访处置基础上,建立省、州、县、乡四级低保举报投诉咨询、快速处置和反馈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建立网络举报平台,受理群众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并要求限期办理、面商答复,做到有访必问、有访必复,全办结、零积压。

“三不两随机” 监督检查更严实

  《规定》要求,要坚持一线检查、一线问效、一线整改,建立健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要陪同和随机抽查村(居)委会、随机抽查低保户的“三不两随机”制度,对低保政策、工作制度、资金管理、能力作风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明确责任、立行立改、挂账销账。

  《规定》还要求,云南省民政厅每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低保工作督查,州(市)、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低保工作抽查,切实落实好低保监察检查长效机制。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责编:WE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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