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来自中国的声音逐渐增强

日期:2018/9/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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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来自中国的声音逐渐增强

  

 中国当事人长期位列外国用户第二名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下简称新仲)成立于1991年,为独立的非盈利性机构。为满足国际商业群体解决商事纠纷的需要,新仲立足在高速发展的亚洲,为全球用户提供中立、高效并且高质量的争议解决服务。多年来,新仲一直受到中国当事人的信赖,已为数以千计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了仲裁服务。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以及实施“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走出去”创造新的业务模式,优化资产配置结构。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各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文化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绝不可“赤手空拳”,应当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仲裁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前提下选择,并能得到有效国际执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变得更重要。

  有的中企消极应对仲裁

  中国商务部所发布的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月到4月,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6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

  仔细观察相关数据,可以发现,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有新增投资,合计46.7亿美元,同比增长17.3%。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新增投资中,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288.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7%;完成营业额242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4%。

  以中国对外投资较为活跃的浙江为例,根据浙江省驻新加坡(东南亚)商务代表处首席代表张汉东的说法: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2017年浙江省企业对外投资有所降低。但是,2018年以来,浙江省企业对外投资总额仅截至今年前7个月就已经超过2017年全年,其中尤以高质量的产业机构升级型对外投资增速迅猛。

  在我国对外经贸日益活跃,经济全球化却面临一系列挑战的今天,中国企业“走出去”时也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纠纷解决的难题,其中以遭遇民事诉讼和仲裁的企业为多。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所发布的《2016-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显示,中国企业境外纠纷所涉领域主要为工程类合同、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纠纷。其中,涉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1亿元以上区间的最多,诉讼费用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的最多,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诉讼与仲裁的结果以和解、调解居多,且仍常见中国企业在国际争议中采取较为消极的应对态度。

  根据新仲多年来的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这种消极应对的态度在国际仲裁中主要体现为三大类:首先,在合同签订阶段中对选定争议解决条款不重视;其次,在发生争议后于程序中不对仲裁通知进行回复,不愿意参与答辩等程序;最后,是寄希望于在国际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阶段申请异议。

  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开资料,近年来中国法院对国际仲裁保持了非常开明和支持的态度。包括新仲在内的国际仲裁机构,近年来在华裁决执行情况良好。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1日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系统化了对包括国际仲裁在内的仲裁裁决的执行体系。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也可以给中国企业营造良好的宏观外部环境,为中国企业通过扩大对外投资贸易进行产业升级保驾护航。这就要求中国以及中国企业必须积极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和秩序中,理解并消化相应机制,寻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中,仲裁作为广受国际社会认可的跨国间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得到相应的重视。

  新仲费用较低服务高效

  作为见证了中国所引领的第二次亚洲经济奇迹的新仲来说,更希望能在助益中国企业 “走出去”的过程中共同发展。据统计,2016年新仲新受理案件达343件,争议金额达118.5亿美元,2017年受理案件更达453件。根据权威仲裁评估机构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QMUL Survey) 的排名,新仲在国际仲裁机构中名列全球第三、亚洲第一,且在各国际仲裁机构所公布的仲裁费用、耗时等统计中,也以较低的费用和高效的服务稳居前列。

  新仲的发展,一方面得益于新加坡友好的仲裁立法,其《国际仲裁法》根据《联合国贸法委示范法》制定,代表了当今广为接受的先进仲裁理念和制度,且一贯秉承最小的司法干预以及最大化的支持仲裁。同时,当事人具有选择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完全自由。比如,中国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自己信任的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任何国家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此外,新加坡也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就意味着,新仲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有效执行,且保持了良好的执行率。

  新仲很年轻,刚刚度过其27岁生日。因为年轻,新仲勇于创新和变革,以研究为导向,立足用户需求为本。新仲是第一个制定投资仲裁规则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第一个引入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亚洲仲裁机构,也是第一个引入早期驳回仲裁申请和答辩制度的商事仲裁机构。此外,新仲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特点相结合,制定了快速、高效和灵活的仲裁规则。新仲不但对仲裁案件的进程进行监督管理,还建有对仲裁裁决的复查机制。依靠这些行之有效的机制,新仲降低了仲裁的成本,提高了效率,赢得了包括中国当事人在内国际社会的认可。根据新仲历年的数据显示,来自中国的当事人在使用新仲进行争议解决的数量上近年来也得到持续增长,长期位列新仲排名前十外国用户的第二名。

  注重全球当事人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化,从开始的学习和融入,到逐步参与构建全球经济文化的交流融合,中国企业也开始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举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新仲所承办涉华仲裁案件中,中国当事人不但积极参与仲裁的比例逐年增长,且涉争议案件来源的行业种类也越来越平均。

  以大型企业为例,美的集团的国际资深法务顾问李岚先生曾介绍说,美的集团不但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分公司均招聘了具有当地法律资质的法务,还陆续将总部法务派驻到日本、新加坡和美国各地学习。而李岚先生本人,也在工作后,还专门在香港城市大学学习了著名的杨良宜老师所教授的仲裁法硕士英文课程。

  这些变化也源自中国自身法治环境对国际仲裁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十起典型案例》,其中“西门子与黄金置地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就是由新仲承办的仲裁案件。而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的刘敬东教授(现任社科院国际经济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则表示,中国司法支持仲裁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决心只会越发坚定。

  时代的需求和环境的支持,使得中国仲裁人披荆斩棘,从无到有,在国际仲裁社会中逐步发出自己的强音。今年是《纽约公约》诞生60周年,32年前中国才正式加入《纽约公约》。据了解,198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前身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得到当时香港高等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开创了中国仲裁裁决按照《纽约公约》在境外执行的先例。而美国法院依据《纽约公约》已经强制执行了58件来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与之相对应,知名国际仲裁机构也越发重视中国的声音,纷纷设立了驻华代表处。以新仲为例,不但设立了上海代表处,还在其总部决策机构董事会和案件监督机构仲裁院中分别邀请了一些来自中国的知名律师和专家,并邀请了超过26名来自中国的仲裁员,且人数仍在增加。新仲还建立了来自中国的“用户咨询会”,由经验丰富的中国争议解决律师组成。新仲在上一期修订2016版SIAC仲裁规则的时候,听取中国用户的需求以及中国法制近况,将仲裁规则升级为中国当事人以及其他大陆法地区当事人更易于接受的规则。可以说,对于中国当事人来说,新仲在国际仲裁高标准和高质量服务的基础上,为中国当事人提供了最为熟悉的机构仲裁的程序。

  讨论和展望仲裁事业的发展,放眼世界更体现在仲裁的全球多元化。在这一方面,新仲不仅有幸承担过来自世界上超过60个司法区域的当事人的信任,还拥有来自世界上超过40个司法管辖区的400多名仲裁员。作为广受国际社会信赖并保持良好执行记录的国际仲裁机构,为保证提供中立、有竞争力和高效的仲裁管理服务,新仲极为重视来自全球各地当事人的不同需求,这也包括来自中国的声音。

  来自中国的声音,已渐强。

  (作者系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来源:法制日报   刘润东

(责编:WE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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